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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李东,邯郸市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62号申请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沙河市新城镇东郝庄村路口。被申请人:李东,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武安市。被申请人:邯郸市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广平县南韩村乡南韩村后街。申请人沙河市鑫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东等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东驾驶所有人为邯郸市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的冀D×××××、冀D×××××号重型拖挂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东驾驶所有人为邯郸市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的冀D×××××、冀D×××××号重型拖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