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周维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周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号。负责人江仲翮,该一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周维斌,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第207100075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于2017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周维斌作出[2017]第207100075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7月27日催告被执行人周维斌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周维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作出的[2017]第207100075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第207100075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