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239号原告: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环。原告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已经缴纳了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78.00元,减半收取2789.00元,由原告四川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