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赵闪与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710号原告:赵闪,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被告: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58号12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经理。赵闪与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闪撤回对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闪负担。审判员 盖渍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