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宝良诉李晓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良,李晓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181号原告:马宝良,男,1962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晓星,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原告马宝良与被告李晓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宝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宝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马宝良负担。审判员 李百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宏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