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春颖、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64号张春颖与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春颖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314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春颖与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