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851、68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851、68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厨房设备款人民币(下同)79225元及违约金(以7922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自2015年1月21日计至付清厨房设备款之日止,违约金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承担案件公告费520元、受理费346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产倒闭,且法定代表人姚力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及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设备款79225元及违约金(待计)、公告费520元、受理费346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