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南票国土局申请商XX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04行审8号申请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建夫,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商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村*号。申请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葫国土资南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一、没收商XX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所占地类为村庄的每平方米罚款10元,面积424平方米。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贰佰肆拾元整(¥42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以被申请人商XX,无合法手续,非法占用南票区XX镇XX村集体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一、没收商XX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所占地类为村庄的每平方米罚款10元,面积424平方米。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贰佰肆拾元整(¥424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复议期和诉讼期已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作出的葫国土资南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作出的葫国土资南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非法占用的424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罚款标准:所占地类为村庄的每平方米罚款10元,面积424平方米。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贰佰肆拾元整(¥4240元)的申请。二、驳回其他申请。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南票分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丹人民陪审员 周月人民陪审员 周丽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