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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晓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晓亮,崔凤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521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在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喜文,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亮,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崔凤祥,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亮、崔凤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要求被告陈晓亮给付租金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7512元,退还原告7487元。审判员  姚文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