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永行车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永行车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6239号原告: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平展,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彬,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莹,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永行车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庄火成,职务:总经理。原告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行车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彬、杨晓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1276元,并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专门生产油漆材料的公司。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协议》一份,该协议就产品价格、交货地点和运输费用、账期和汇款信息、采购和验收、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协议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做了详细约定。《销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截至2016年12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1276元。被告未依协议约定在对账日后45日内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于漳州市芗城区签订《销售协议》一份,该协议就产品价格、交货地点和运输费用、账期和汇款信息、采购和验收、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协议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做了约定。2016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和催款函》一份,要求被告尽快付清到期未付货款151276元。针对该份《对账和催款函》,被告出具《回复函》一份,确认所欠货款金额为151276元无误,并承诺将于2017年元月5日前付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12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1276元,并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永行车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1276元,并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被告福建永行车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雅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