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德旭与姜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旭,姜德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1425号原告:姜德旭,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姜德帅,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召县,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原告姜德旭与被告姜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姜德旭申请,被告姜德帅同意,本院依法采取远程视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德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亲兄妹关系,被告由于急需用钱,分别于2013年3月、2014年4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1.5万元,原告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62×××17)、中国邮政储蓄卡(62×××60)转入被告指定账户(62×××25)2万元、1.5万元,共计3.5万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引发原告家庭不和,故起诉。姜德帅辩称,借款属实;一定归还,暂确实无能力,本人出狱后两年内付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告已出嫁。2013年,被告在西藏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人与原告联系,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别于2013年3月、2014年4月向被告辩护人账户汇款2万元、1.5万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引发原告家庭不和。另查明:被告姜德帅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法向被告追要借款35000元,被告对向原告借款事实无异议,故借款人被告姜德帅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现在确无偿还能力,可按被告提出的在其出狱后二年内付清。本案因被告在监狱服刑,不能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德帅在自监狱出狱后两年内归还原告姜德旭借款人民币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姜德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学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