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奚秀华、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秀华,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奚秀华,女,壮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旱塘路老虎岭。法定代表人张伟纲,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秀华与被执行人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47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不服该裁决,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因此,上述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5执1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满胜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