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勇诉孙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孙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495号原告:周勇,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孙浩,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周勇诉被告孙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