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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勇诉孙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孙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495号原告:周勇,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孙浩,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周勇诉被告孙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