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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和平、龙福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和平,男,1979年10月15日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黄平县。2006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被告人龙福星,男,1984年4月5日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黄平县。200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8月9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枞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贵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福星、杨和平及证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在贵州省内流窜作案,采用撬门方使盗窃单位及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福星伙同他人,从贵州省凯里市窜至三都县某公司,使用工具将该公司财务室的门撬开,进入室内并撬开保险柜,窃得人民币4000余元。2、2016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以及外号叫“欧家”(在逃)的男子,驾驶车辆从贵州省凯里市窜至丹寨县兴仁镇,二人翻墙进入该镇幼儿园并撬门进入办公室,盗得佳能牌SX60(型号)摄像机一台。经丹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摄像机价值人民币3459元。3、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从凯里市乘驾车窜至都匀市某锻压厂实施盗窃。龙福星、杨和平使用工具撬开黔南锻压厂财务室的大门,进入该厂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窃得苹果笔记本电脑(型号A1466、内存4G、硬盘256G)一台、24克千足金手镯一只。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00元,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440.00元。4、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在都匀洛邦工业区黔南锻压厂盗窃结束后,又窜至都匀洛邦工业区贵州某饮业有限公司实施盗窃。龙福星、杨和平将该公司办公室保险柜抬到办公室外面的草坪撬开,发现没有值钱的物品,二人逃离现场返回凯里市。5、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乘车从凯里市窜至福泉市马场坪镇,在该镇工业园区,二人翻墙进入贵州某门窗有限公司。使用工具撬门进入该公司的财务室,然后强行打开保险柜,但因内未存放有价值的财物。二人又进入该公司经理杨某2的办公室,盗得手表一块,随后二人便迅速逃离现场。因受害人杨某2未能提供被盗手表的凭证,也未提供被盗手表的品牌、型号,故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被盗手表进行估价。6、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在福泉市马场坪工业园区贵州某窗有限公司盗窃结束后,二人又窜至该工业园区城大塑业有限公司实施盗窃,二人翻窗进入该公司的检验办公室,使用撬棍将办公室内墙上的保险柜撬开,盗得人民币12000余元后便逃离现场。7、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和平邀约外号为“胖子”的男子(另案处理)乘车从凯里市窜至都匀开发区匀东镇实施盗窃。二人撬门进入香港产业区A8栋贵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从窗户进入该公司经理办公室,发现有一个保险柜,撬开该保险柜后盗得一块重73克黄金边角料,二人逃离现场返回凯里市。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黄金价值人民2080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杨和平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3、4、7起盗窃犯罪,没有参与其他的盗窃行为。被告人龙福星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清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在贵州省内流窜作案,采用撬门方式盗窃单位及他人财物;同年9月19日二人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从凯里市乘驾车窜至都匀市某锻压厂实施盗窃。龙福星、杨和平使用工具撬开黔南锻压厂财务室的大门,进入该厂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窃得苹果笔记本电脑(型号A1466、内存4G、硬盘256G)一台、24克千足金手镯一只。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00元,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440.00元。当日凌晨,被告人龙福星、杨和平在都匀洛邦工业区黔南锻压厂盗窃结束后,又窜至都匀洛邦工业区贵州某饮业有限公司实施盗窃。龙福星、杨和平将该公司办公室保险柜抬到办公室外面的草坪撬开,发现没有值钱的物品,二人逃离现场返回凯里市。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7日受害人刘健、郑泽林向都匀市公安局报案,称其所在黔南锻压厂、贵州某饮业有限公司被盗。都匀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28日分别对上述被盗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9日,都匀市公安局民警在凯里市新加坡(小地名)附近抓获龙福星,在凯里市老卫校附近一路旁抓获杨和平,在凯里市老卫校附近一餐馆抓获杨某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福星、杨和平身份情况,案发时二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龙福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和平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5)传唤证、拘留证及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龙福星、杨和平于2016年9月19日被传唤至都匀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9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经一次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2016年10月22日。(6)提捕书、批捕书、不捕书、逮捕证、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8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龙福星、杨和平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龙某、杨和平与证春杨某1互相进行辨认,并能辨认出对方。(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016年9月20日民警从杨某1处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HBV7**的黑色莲花牌轿车,同年12月26日将该车返还杨某1。(9)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车牌号为HBV7**的莲花牌轿车系杨某1所有。(10)现场勘验记录。证实民警对被盗现场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锻压机床厂进行勘验,发现放在财务室靠西墙沙发东侧摆放有一茶几,茶几东侧有一个小型保险柜,保险柜旁有被丢弃在旁的物品,保险柜上见撬压痕迹。小保险柜东侧见一大保险柜,保险柜旁有凌乱的物品,保险柜上见撬压痕迹。工厂西侧第三道卷帘门旁,见一处活动板房泡沫板被撬开,被撬开处台阶上见一攀爬痕迹,厂房大门南侧50米处铁栏杆上见有一断头,在栏杆下方厂区外侧人行道地面上见一金属头。(11)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说明。证实被告人龙福星指认,都匀市洛邦镇黔南锻压机床厂车间财务室、都匀市洛邦镇贵州省归兰山饮业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室就是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地点;被告人杨和平指认,都匀市匀东镇锻压机床厂、贵州省都匀市归兰山饮业有限公司就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保险柜的地点;杨和平、龙福星还指认实施盗窃时所乘坐的贵H×××××轿车。(12)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1350元,被盗的一只24克金手镯价值7440元,被盗的一部佳能相机价值3459元。办案民警于2016年10月19日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杨和平、龙福星。(13)受害人刘建陈述。证实2016年8月27日9时左右,我公司(都匀市匀东镇洛邦社区黔南州锻压机床厂)的出纳打电话告诉我,我的办公室的保险柜被撬开了,回到厂后立即报警。警察来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大保险柜里的一台14寸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只金手镯被盗走,电脑价值约8000元,金手镯价值约7500元,约损失15500元。电脑型号是A1466,是2008年在淘宝上购买的。金手镯是千足金的,重约25、26克左右。(14)受害人郑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18时左右,我从贵州归兰山饮业公司下班,反锁了办公室的门。2016年8月27日8时30分左右我来到公司上班,发现财务室的门是打开的,财务室内的保险柜不见了。我绕公司周围寻找,在办公楼前方二十米左右的空旷草地上发现了保险柜。当时保险柜柜门已被撬开,锁已被撬坏,保险柜内的文件散落在地上。保险柜内没有东西丢失,保险柜价值1200元人民币。(1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不知是谁联系包我的车,我就驾车带着“老九”、胖男、龙福星从凯里上高速到都匀东站下站,沿着一条大道往前开,接着“老九”、胖男、龙福星在路边下车。我在路边将车停好等他们。第二天天快亮时,有人打电话喊我,在他们下车的对面路边接。接到人后就送他们回凯里,得了400元车费。(16)被告人龙福星供述。证实我邀约“老九”和“天”前往都匀盗窃,我们三人晚上从凯里出发,我们从都匀东站下高速往开发区走。我和“老九”在写着洛邦工业园牌子的那个路口下车,“天”开车往都匀城区去了。我和“老九”步行进入有工厂的地方,我们看到决定去一家锻压厂盗窃。我们在锻压厂附近的山上躲了一两个小时,然后带上作案工具和头套,从厂子的侧面翻墙进入。我们从一个车间破洞翻墙进去,在一楼找到了财务室。我用螺丝刀将财务室的门撬开,发现房间里有一个铁皮柜和一个保险柜。打开铁皮柜里面有一个小的保险柜,我们将小的保险柜撬开发现里面没有东西;我们又去撬大的保险柜,里面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黄金手镯,手镯有20克左右,然后离开房间翻墙出去了。由于没有偷得现金,我们决定再找点东西偷。我们两个来到一家矿泉水厂,我们翻墙进入厂区,在一楼找到财务室。撬门进去后发现保险柜,把保险柜撬开后发现里面没有钱就离开了。之后联系了“天”坐车回凯里了。当天,我一个人在凯里把笔记本以1500元卖给一个年轻男子,手镯以4500元卖给一个老太婆。我们一人分得2000元左右。(17)被告人杨和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过钟,龙福星打电话邀约我到都匀去偷东西。我们俩在凯里卫校附近等,事先龙福星联系好杨老天开车来接我们从凯里到都匀。到都匀后,我和龙福星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叫杨老天摸着位置等我们,等作案后再来接我们。我们决定偷一家机床厂,穿上事先准备的衣服,戴上头套及手套,从铁栏杆围墙翻进入厂区。接着我们翻窗进入办公室区,寻找财务办公室。龙福星用撬棍、起子将门锁撬开,发现财务室内有一大一小两个保险柜。我们俩将保险柜放倒在办公室过道的地上,用撬棍和起子将小的保险柜锁撬烂,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接着撬大的保险柜,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电脑包,包内有一台银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还发现一个雕花纹黄金手镯,得手后我们原路翻墙出去。我们又寻找下一个作案地方,我们步行500米至1000米远发现一个饮用水厂,就翻铁栏杆进入厂区。在办公室一楼,发现保险柜放在墙角,我们就把保险柜搬到门外面撬,撬开后里面只有材料,没有值钱的东西,就返回之前下车的地方等杨老天来接回凯里了。当天在凯里把笔记本电脑和手镯卖给一个不知名的男子,苹果电脑卖了1000元,金手镯是24克,卖了4800元。我和龙福星每人分得2900元,我们事先就负责过路费、油费,再给杨老天300元的工钱,我们每人先垫资280元左右。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2、、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和平邀约外号为“胖子”的男子(另案处理)乘车从凯里市窜至都匀开发区匀东镇实施盗窃。二人撬门进入开发区贵州星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经理办公室内发现一个保险柜,撬开保险柜后盗得一块重73克黄金边角料,随后逃离现场返回凯里市。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黄金价值人民2080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害人智霏于2016年9月17日向都匀市公安局报案称,其所在贵州星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盗。都匀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8日分别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9日,都匀市公安局民警在凯里市新加坡(小地名)附近抓获龙福星,在凯里市老卫校附近一路旁抓获杨和平,在凯里市老卫校附近一餐馆抓获杨某1。(3)户籍证明。证实杨和平生于1979年10月15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传唤证、拘留证及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2016年9月19日杨和平被都匀市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同年9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经一次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2016年10月22日。(5)提捕书、批捕书、逮捕证。证实2016年10月28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杨和平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和平与证人杨某1互相进行辨认,并能辨认出对方。(7)现场勘验记录。证实民警对被盗现场都匀市匀东镇香港产业园区A8栋进行勘验,在该厂行政部办公室、行政部办公室北侧办公室、总经理室、财务室均发现鞋印。总经理室地面上有一个倒伏状、柜门朝上开启的保险柜,保险柜门上见有撬压痕。财务室的碎纸机上有一块被拆卸的保险柜密码锁,财务室地面有一个保险柜呈放倒状,柜门开启,柜门锁及柜体均见有撬压痕。(8)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和平指认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东冲香港产业园区A8栋,就是其与伙同他人盗窃保险柜的地点;被告人杨和平指认实施盗窃时所乘坐的贵H×××××轿车。(9)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贵州星云科技公司被盗的73克黄金价值人民帀20805元,民警于2016年10月19日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杨和平。(10)现场监控。证实2016年9月15日03时19分,都匀市匀东镇贵州星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盗现场的情况,现场可见两名蒙面男子。(11)受害人智霏陈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15时30分,我离开贵州星云科技公司,同月17日13时50分许我到公司时发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保险柜、财务室保险柜被撬开,黄金被盗。被盗黄金重86g,价值约25800元人民币,是我们公司从瑞士进口的,是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剩余的边角料,金色,呈方形框状、粉未状,2015年6月购买时没有发票,但在海关有备案的。2016年9月14日15时30分许至9月17日13时50分许这个时间段,张文涛和杨祥年在公司。公司共安装4台监控,40到50个摄像头。2016年9月14日19时45分有一台监控电源被拔,另一台网线被拔,十几个摄像头不能正常工作。(12)证人杨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21时许,“老九”打电话给我说包我车去都匀,我在凯里市区接到“老九”和一名较胖的男子,我就驾驶我的车牌为贵H×××××轿车从凯里南上高速,23时左右到都匀东站。“老九”和胖男叫我在东站附近的高速路边停车后下车,并叫我在都匀等他们。等到天亮6时左右,“老九”没有给我打电话,我就从都匀高速西站上站回凯里,途经都匀高速东站附近时,发现“老九”和胖男在高速边等我,之后就从高速回凯里了。到凯里后,“老九”说没有钱给我,我就先回家了。9月15日17时许,“老九”在凯里市州立汽客车站附近的一个路口拿了400元现金给我,说是作为车费。我不知道他们到都匀来做什么,他们也没跟我说。他们只是叫我送他们去到目的地而已,只是说去玩,没有具体说去做什么,后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才知道他们是去盗窃。(13)被告人龙福星供述。龙福星在庭审中称,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盗窃犯罪自己没有参与。杨和平曾叫过他,但因为小孩过生日,就没有去,但事后听说杨和平叫一个叫“胖子”的子一起去,但不知道他们偷得什么东西。(14)被告人杨和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21时我电话邀约“胖子”到都匀来偷东西,我叫杨老天在凯里卫校路边来接,到都匀后就在都匀东站下车,驾驶员开车去找地方等我们。我们就来到一家生产电子厂,在厂区外穿好迷彩服,戴头套,口罩及手套后,从铁栏杆门进入。然后从厂房窗户翻进去到财务办公室,进入后看见有一个保险柜放在墙角,我们将保险柜放倒,分别用撬棍同时撬保险柜门不同位置。撬开后,发现里面有材料,没有值钱的东西。于是又到对门经理室将门直接打开,看见一个保险柜放在墙角,我们又同时拿撬棍和起子撬保险柜门不同的锁点,将保险柜撬烂,发现里面有一个不锈钢的碗,碗里放着一块不规则的黄金边角料。得手后我们就翻窗户出去,叫杨老天来接我们回凯里了。偷得的黄金卖给之前卖电脑和金手镯的那个人,称下来有73克,每克200元,卖了14600元。我和胖子每人分得7300元,和之前一样,油费、过路费我们包,再付300元给驾驶员。我只跟驾驶员杨老天讲我们去都匀有点事,没跟他讲去偷东西,他是否知道我们去偷东西我不清楚。我们没有将电子厂的摄像主机线拔过。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和平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杨和平共盗窃三次犯罪金额为29595元,龙福星盗窃二次犯罪金额为8790元,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1、2、5、6起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故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杨和平、龙福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同,应对参与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羁押的时间,在计算刑期时应予折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龙福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勇审 判 员  邱飞人民陪审员  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