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9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084591228X0。负责人:陈文伟。委托代理人:石宇航、魏懿,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107978-3。法定代表人:周吉元。被申请人: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45083795B。法定代表人:葛振权。被申请人: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618366-6。法定代表人:夏建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申请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7年0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