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宇峰、刘俊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宇峰,刘俊丽,任宇航,任宇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73号申请人:任宇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刘俊丽,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任宇航,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任宇馨,女,201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任宇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俊丽、任宇航、任宇馨在阳原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411号案交通事故赔偿款16万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俊丽、任宇航、任宇馨在阳原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411号案交通事故赔偿款1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