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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王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王莉,梁路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29号。法定代表人:何玉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莉,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路文,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再审申请人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莉、梁路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无其他任何争议存在”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良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