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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梁锦焰与林建平、林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焰,林建平,林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梁锦焰,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建平,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碧君,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锦焰与被执行人林建平、林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建平、林碧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