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雨与王进宁、大连荣亿建筑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永嘉集团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王进宁,大连荣亿建筑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永嘉集团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224号原告张雨,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X。委托代理人李春阳,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娟,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宁,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被告大连荣亿建筑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法定代表人翟羽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猛,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娜,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贡井区X。法定代表人威士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辽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法定代表人陈锦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猛,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娜,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张雨诉被告王进宁、被告大连荣亿建筑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永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星联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