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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海金与邹泰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金,邹泰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3013号原告:石海金,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平和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泰荣,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长泰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石海金与被告邹泰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海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明、被告邹泰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46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室内装修,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为被告址在芗城区悠乐社区13幢1003号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履行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且未存在违约行为,在该房屋装修后被告也入住该房屋,但被告对工程款仅支付部分,余款16462元拒绝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至今不履行偿还欠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邹泰荣辩称,欠款16420元属实。原告为其做室内装修,该欠款16420元并非仅仅是芗城区悠乐社区13幢1003号房屋的装修,而是四套房屋累计起来的。本人承认欠款属实,但原告装修的四套房屋有存在原材料不符合、拖延工期、空隙太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其被业主拒付大约7万元的装修款。原告石海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记录截图一份、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手机短信信息截图一份。被告邹泰荣未提交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石海金为被告邹泰荣提供室内装修服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邹泰荣尚欠原告石海金装修工程款16462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海金已依约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被告邹泰荣未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邹泰荣应偿还原告石海金工程款16462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邹泰荣主张工程存在原材料不符合、拖延工期、空隙太大等问题,但从本案证据看,被告邹泰荣在原告石海金的持续催讨过程中,从未提及上述工程问题,同时,被告邹泰荣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泰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海金工程款16462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78元,由被告邹泰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玥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