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秦涛、郭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秦涛,郭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韬,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涛,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郭琼,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秦涛、郭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66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393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祝 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袁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