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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新贞与济南美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贞,济南美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特26号申请人:李新贞,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美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新贞与被申请人济南美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李新贞因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工商注册信息,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新贞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李新贞负担。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