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与被告渭南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渭南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2行初32号原告张辉,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李俊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纲,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辉诉被告渭南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张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 莎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