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茹宝军与李书水、杨俊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宝军,李书水,杨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73号申请执行人:茹宝军,(又名茹保军),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书水,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俊伟,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澧泉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宝军与被执行人李书水、杨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