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与左玉忠、左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左玉忠,左彬,孙志刚,王云祥,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6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负责人:郁学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玉忠,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利,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彬,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利,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刚,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祥,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窦宏宇,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负责人:付向伟,车队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玉忠、左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请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进行核实,以及被上诉人的收入来源是否来自于城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任素霞审判员李贵志审判员邹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徐铭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