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高文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文强,张美莲,边长久,高胜强,郭金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9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文强,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美莲,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边长久,男,195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胜强,男,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金项,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强、张美莲、边长久、高胜强、郭金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