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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方俊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俊,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2750号原告:李方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矿开拓二区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吴兵,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李方俊诉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文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方俊诉称: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12日,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出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000元(40000元×0.5%×45,2013年10月12日至2017年7月12日),合计49000元。被告吴兵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承诺30日内偿还的事实。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8月份诉至本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查明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主要内容为:“今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现金40000元,承诺30日内偿还本金等”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陈述的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9000元(40000元×0.5%×45,2013年10月12日至2017年7月12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李方俊借款40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