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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金生与陈火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生,陈火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733号原告:廖金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货运司机,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火秀,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廖金生与被告陈火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廖金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金生以与陈火秀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陈火秀的起诉。廖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廖金生负担。审判员  吴桃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