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海娟与界集镇实验小学幼儿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娟,界集镇实验小学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娟,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界集镇实验小学幼儿园,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吴雪枫,界集实验小学幼儿园校长。本院在执行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杨海娟与界集镇实验小学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界集镇实验小学幼儿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海娟双倍工资14230元、经济补偿金2713.3元。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该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6日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海娟的执行申请终结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