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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杜斌,梁海燕,曹同建,聂雪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三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5400-4。法定代表人郑玲,行长。被执行人杜斌,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润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梁海燕,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润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曹同建,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鸿睿图文印务中心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聂雪杏,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安妮纸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杜斌、梁海燕、曹同建、聂雪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