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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4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桂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罗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4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03143-0。法定代表人罗浩然,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桂旺,男,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桂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桂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桂旺所有的位于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村的��栋1-3层混合结构(房屋所有权证号新01043**号)的房屋一栋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再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