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刘俊、杨亚非、谢军、张敏、刘敏没收财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杨亚非,谢军,张敏,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21号被执行人:刘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杨亚非,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谢军,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张敏,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身射洪县。被执行人:刘敏,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刘俊、杨亚非、谢军、张敏、刘敏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委托中江县、三���县、射洪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