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颜丽申请执行刘安澜、刘校鹏、张丽丽健康权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颜丽,刘安澜,刘校鹏,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颜丽,女,汉族,住郏县李口乡。被执行人刘安澜,男,汉族,住郏县李口乡。被执行人刘校鹏,男,汉族,住郏县李口乡。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号:4104251984********,住郏县李口乡大张庄*号。张颜丽申请执行刘安澜、刘校鹏、张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豫0404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颜丽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