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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虎磊与张永显、河南烈火数字创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磊,张永显,河南烈火数字创意有限公司,赵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464号原告:虎磊,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张永显,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河南烈火数字创意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15幢1单元19层99号。组织机构代码:39778017-1法定代表人:赵春芳,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春芳,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虎磊与被告张永显、河南烈火数字创意有限公司、赵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虎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烈火数字创意有限公司、赵春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磊撤回对河南烈火数字创意有限公司、赵春芳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杨宗华审 判 员  张松哲人民陪审员  常君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捍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