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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亮、叶持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亮,叶持汉,杨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亮,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持汉,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群英,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明亮因与被上诉人叶持汉、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书面通知李明亮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李明亮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李明亮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明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陈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