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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阳春、张小容与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阳春,张小容,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春,男,生于1984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容(系上诉人李阳春之妻),女,生于1987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阳春、张小容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阳春、张小容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阳春、张小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阳春、张小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上诉人李阳春、张小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黎 明审 判 员 郭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民书 记 员 魏廷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