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信光、罗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信光,罗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罗信光,男,1948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水荣,男,1953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罗信光与被执行人罗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信光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水荣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水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罗水荣于2017年8月15日把案款及执行费总计2360元转入我院银行帐号,至此,本案案款及执行费总计2360元已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1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