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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袁生强与詹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生强,詹浩杰,深圳市兴豪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阿玛尼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袁生清,袁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生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浩杰,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兴豪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袁某甲。原审被告:深圳阿玛尼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原审被告:袁生清,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新,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上诉人袁生强因与被上诉人詹浩杰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兴豪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阿玛尼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袁生清、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生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生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66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9283元,由上诉人袁生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审 判 员  李卫峰代理审判员  郑寒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旬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