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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文召、田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召,田胜,刘孝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63号申请人:翟文召,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代理人:孙文娟,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田胜,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刘孝言,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田胜、刘孝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6)鲁172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