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唐克富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唐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4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809R。被执行人唐克富,男,汉族,1971年01月0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克富的银行存款114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