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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263号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民丰路198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马富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