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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胡新浦与金忠有、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浦,金忠有,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江县民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995号原告:胡新浦,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金忠有,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8幢,现在金华市环城东路2013号1幢201-401室。法定代表人:何旭春,执行董事。被告:浦江县民政局,住所地浦江县环城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金晨霞,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晨骞,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新浦与被告金忠有、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江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胡新浦撤诉。本案受理费27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利民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叶俊?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