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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太贵与蒋太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太贵,蒋太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太贵,男,生于1947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太万,男,生于1966年9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蒋太贵与蒋太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2、被执行人在国土部门没有土地使用权信息;3、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没有工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阿里巴巴无账户余额;5、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6、被执行人蒋太万在达川区x号有273.840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且是与其妻子万正琼共同共有,由于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对该房进行处置)。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目前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