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军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32号罪犯张军,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杨春林、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周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军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六次,余17分。前两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二千元,本次缴纳罚金三万八千元。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湖南省中方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缴纳部分罚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