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玉英、张仲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英,张仲侠,公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748号申请人:韩玉英,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申请人:张仲侠,女,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菲,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公晓龙,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韩玉英、张仲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公晓龙名下的鲁Q2AA**号车一辆及位于郯城县北京印象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玉英、张仲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公晓龙名下的鲁Q2AA**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二、查封位于郯城县北京印象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韩玉英、张仲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