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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蒿振博与沈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振博,沈国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93号原告蒿振博,男,1951年3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庄如昭,临清海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国文,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子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真,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蒿振博与被告沈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蒿振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