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晓梅与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梅,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860号原告:沈晓梅,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住广东省湛江市峡山开发区,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0号百度空间大厦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82672782W。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被告:刘红霞,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彰县,原告沈晓梅与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晓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0000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于2016年8月8日-2017年3月31日期间在《大学教育科学》期刊上为原告发表题目为“语言类型学视角下的汉韩‘定语+人称代词’结构探析”学术文章,合同总金额为20000元;被告承诺至2017年3月31日论文无法公开发表,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原告所交费用。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红霞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0000元。但《大学教育科学》期刊一直未发表原告论文,被告至今亦未退还原告所交费用。本院经审查查明,除本案外,另有30余名当事人基于同类事实,向本院分别起诉被告石家庄阳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红霞、石家庄海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石家庄泰岳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个人)分别以能够限期为各原告在《中国成人教育》《新闻战线》《学术论坛》《人民论坛》《大学教育科学》《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职业教育》杂志社、《艺术百家》杂志社等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为由,收取各原告款项,向各原告发出加盖相关期刊、杂志社印章的稿件录用通知书,稿件逾期无法发表,均拒绝退还所收款项。另本院经电话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核实,该大队已就涉及海客公司的一起同类案件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包含本案在内的上述案件均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晓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