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拉秀、陈翠林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拉秀,陈翠林,陈春明,陈保明,陈果明,陈祥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4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拉秀,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村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翠林,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村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春明,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村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保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村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果明,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村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祥明,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村民。上诉人任拉秀、陈翠林、陈春明、陈保明、陈果明、陈祥明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2民初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任拉秀、陈翠林、陈春明、陈保明、陈果明、陈祥明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2民初456号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山西省阳曲县西凌井乡人民政府,尽管是行政机关,但是他对上诉人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只是代收代发。土地征收主体应该是阳曲县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是西凌井岭底村(柳林村)的集体土地,最终直接和上诉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主体是西凌井乡岭底村(柳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已经是确定的,并不需要被起诉人山西省阳曲县西凌井乡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征地补偿款已由征收单位发放至乡政府,上诉人作为被征土地的使��权人,有权请求对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本案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2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