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6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秀土、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秀土,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299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秀土,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棕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国香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秀土因与被上诉人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民初0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秀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吕秀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秀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吕秀土负担(吕秀土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应退还931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项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