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张怀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张怀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2137号原告:陈光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怀标,男,1970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陈光明与被告张怀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霄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兆海、被告张怀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怀标给付干货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陈光明是干货、冷冻食品经营户。张怀标在承包经营迎宾楼生态酒店期间,多次购买和赊欠陈光明的干货,后经结算尚欠干货款18900元,张怀标写有欠条一张。陈光明多次催要,下欠8000元至今未付。陈光明辩称,欠条是我写的,字也是我签的,但货不是我买的,饭店是6个人集资合伙开的,8000元应6个人分,该我给的那份我一定给。经审理查明,陈光明是干货、冷冻食品经营户。张怀标在承包经营迎宾楼生态酒店期间,多次购买和赊欠陈光明的干货,后经结算尚欠干货款18900元,2016年2月24日张怀标写有欠条一张。经陈光明多次催要后,饭店其他人付现金6000元,陈光明亲戚办酒席折扣4900元。下欠8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款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光明按张怀标要求将干货提供给其使用,张怀标应按约定的价款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张怀标欠干货款8000元,并写有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怀标的辩解理由系其酒店内部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问题,与本案无关,张怀标可在偿付所欠货款后,依据向他人追偿,因此,张怀标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怀标给付原告陈光明干货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怀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霄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敏 来自: